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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长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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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区公司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可靠吗?
世界经济全球化,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商标也会越来越全球化。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商标量每年都呈现上升趋势,中国近几年的商标申请注册量都是位居第一,可见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但是今天我们要说的内容是国际商标的注册,注册国内商标与国外商标有哪些区别呢,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
1、国际和国内商标分类国际商标分类: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国内商标分类: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商标设计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商标补证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评审申请。
2、商标权利益在地理上是不同的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依照自己的商标法授予的商标权。它仅在该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其他地区不具有约束力。虽然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组织,但这些组织也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存在。
3、避免无意侵犯国外商标权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原则,目的是保护第一注册商标。企业在未事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出口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此时可能已在境外注册。一旦有人注册,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未及时申请注册。被别人先注册的,就会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国家政策支持进出口优势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实行特殊的资本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政府高度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打造自己的品牌。出口企业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5、注册周期长提前注册有利于出口树立国际形象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要2年左右,有的甚至高达5-6年,在打算做出口业务时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为品牌推广打下基础,同时可以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为企业保驾护航。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在企业破产时,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6、软件著作权目前可以作为银行的质押,在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一、查询专利申请的情况
专利查询的流程有三步,但是其中的过程真的是需要极大的耐心。从查询范围看,专利查询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查询,查询对象包括国内外各种公开的出版物,查询结果要求精准。从查询内容上面看,需要查询专利名称,专利的主要内容,专利的创新点等。
二、专利查询网站
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1)字段检索:
系统提供了16个检索字段,用户可根据已知条件,从16个检索入口做选择,可以进行单字段检索或多字段限定检索。每个检索字段均可进行模糊检索,用%(必须使用半角格式),代表一个任意字母、数字或字;可使用多个模糊字符,且可在输入检索字符串任何位置,首位置可省略。
(2)IPC分类检索
IPC分类导航检索即利用IPC类表中各部、大类、小类,逐级查询到感兴趣的类目,点击此类目名称,可得到该类目下的专利检索结果(外观设计除外)。
IPC分类导航检索同时提供关键词检索,即在选中某类目下,在发明名称和摘要等范围内再进行关键词检索,提高检索的准确性。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鹰潭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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